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國慶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聲請人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將該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確表示不同意、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確表示同意外,其餘債權人於該期限內均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則依前開條文意旨即視為同意。
三、綜上,本件更生事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及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逾半數,是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聲請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新台幣/元):
┌────────┬─────┬─────┬─────┬─────┐│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第1-22期每│第23-58期│第59-72期││││期清償額│每期清償額│每期清償額││(簡稱)│││││├────────┼─────┼─────┼─────┼─────┤│台新銀行│289,639│204│977│1,817│├────────┼─────┼─────┼─────┼─────┤│滙豐銀行│217,460│154│733│1,364│├────────┼─────┼─────┼─────┼─────┤│中國信託銀行│868,134│613│2,927│5,446│├────────┼─────┼─────┼─────┼─────┤│花旗銀行│594,348│419│2,004│3,728│├────────┼─────┼─────┼─────┼─────┤│元誠國際資產公司│414,084│292│1,396│2,598│├────────┼─────┼─────┼─────┼─────┤│滙誠第二資產公司│166,826│118│563│1,047│├────────┼─────┼─────┼─────┼─────┤│加總│2,550,491│1,800│5,300│16,000│├────────┼─────┴─────┴─────┴─────┤│清償成數│17.82%│││(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二位)││││└────────┴───────────────────────┘
(二)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自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6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計清償72期。
清償之金額及成數:第1至22期每期清償39,600元,第23至58期起每期清償5,300元,第59至72期每期清償16,000元。
總清償金額為454,400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17.82%(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第二位)。
(三)每期給付方式: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於每月20日前(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給付給債權人。
附件: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