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瀧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瀧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朴簡字第31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