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88號抗告人 林鈺燦 相對人 陳明煌 即 陳壎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本院司法事務官106年度司拍字第29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85年7月1日向抗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70萬元,約定相對人應按期清償,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利息按中央存款利息計算,相對人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下稱系爭土地),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70萬元之抵押權予抗告人,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下稱系爭抵押權)。
(二)相對人因積欠抗告人票款,經抗告人取得執行名義逕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將系爭土地查封。嗣後,兩造簽訂清償債務和解書,相對人同意提供系爭土地予抗告人設定抵押權,供日後清償債務之擔保,清償期限為87年6月30日,抗告人則同意撤回強制執行。
二、按聲請拍賣抵押物為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又最高限額抵押,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登記抵押權,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先已有債權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而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又不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時,法院始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是以,若由形式上之審查,得以明瞭有債權存在,且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依前開說明,法院自應准許債權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94年度台抗字第91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聲請拍賣系爭土地,業已提出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支票、清償債務和解書等件為證,證明系爭土地業經設定系爭抵押權及其設定原因,且查系爭抵押權之抵押債務人即相對人經本院司法事務官通知,亦不否認系爭抵押權有擔保債權存在及其未清償債務之事實。再由抗告人所提出清償債務和解書記載:「第一條甲方(即相對人)因積欠乙方(即抗告人)票款計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伍仟柒佰元整,乙方經取得執行名義逕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業將甲方坐落台中縣○○鎮○○段○○○○○○○○○○○○號土地…權利範圍二十一分之一(即系爭土地),實施查封。第二條經甲、乙方和解,甲方同意以前開執行標的之持分權予乙方辦理設定抵押權利,以供日後清償之保證,清償期限為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止,乙方並同意撤回八十五年度執字第七一六四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等語,核與相對人所提出本院囑託塗銷查封登記函、系爭抵押權設定共同擔保地號等內容相符。足見由抗告人所提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已足認系爭抵押權有擔保債權存在,且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依前開說明,法院自應准許債權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
四、綜上,抗告人既已提出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支票、清償債務和解書等件為證,並陳明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自得依民法第873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原審未注意及此,駁回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容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改為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吳國聖法官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洪千羽┌────────────────────────────────────┐│附表(土地):106年度抗字第188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區○○○段│657│611.82│1/21│相對人所有│├─┼───┼────┼────┼────┼────┼────┼─────┤│2.│臺中市○○○區○○○段│661│1198.5│1/21│相對人所有│├─┼───┼────┼────┼────┼────┼────┼─────┤│3.│臺中市○○○區○○○段│662│1250.42│1/21│相對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