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24號原告POROTECHNOLOGIESLTD法定代理人 朱彤彤 訴訟代理人 連郁婷 律師被告天來智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來助 訴訟代理人 王默川 被告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士評 訴訟代理人 侯丞陽
陳韋澐 被告 陳陽成 即金山實業社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 律師
陳學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8,7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