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8號原告 吳百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陳文琪 、 陳榮生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