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股份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 盧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股份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