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朱嘉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香奈兒(CHANEL)商標圖樣之螢幕保護貼貳套,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朱嘉鴻於民國104年6月15日前某日起,在位於宜蘭縣○○市○○路○○號騎樓,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香奈兒(CHANEL)商標圖樣之螢幕保護貼2套,嗣於104年6月15日晚間8時42分許為警查獲,其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11月30日以104年度偵字第37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上開螢幕保護貼2套,係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仿冒商標商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3784號為緩起訴處分,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香奈兒(CHANEL)商標圖樣之螢幕保護貼2套,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商標商品一節,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鑑定證明書及照片4張附卷可憑,足認扣案之仿冒香奈兒(CHANEL)商標圖樣之螢幕保護貼2套,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檢察官聲請書誤引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規定為聲請依據,固有未合,惟本院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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