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8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許惠珠律師
陳正達 律師 洪世崇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否認犯行,惟有證人之指述、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押物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犯嫌重大,又被告所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3項,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其所述與相關證人並不相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及第105條第3項規定,於民國97年12月22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本件仍有證人尚未詰問完畢,為確保被告日後之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