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忠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忠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劉忠銘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宣告沒收部分之從刑,雖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與附表所示各罪所定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劉忠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1年5月16日│101年6月21日│101年9月14日│├──────┼─────────┼─────────┼─────────┤│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南投地檢101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21號│偵字第689號│偵字第1008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40│101年度訴字第606│102年度訴字第52號││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11日│101年10月25日│102年4月30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40│101年度訴字第606│102年度訴字第52號││判││號│號│││決├────┼─────────┼─────────┼─────────┤││判決確定│101年10月31日│101年11月16日│102年5月21日│││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南投地檢101年度│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646號(102年│執字第2682號(102│字第1285號│││度執緝字第51號)│年度執緝字第52號)│(編號3、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15日│││├──────┼─────────┼─────────┼─────────┤│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1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008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2號││││實││(聲請書誤載為101││││││年度訴字第52號,應││││││予更正)││││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30日(聲││││││請書誤載為101年4││││││月30日,應予更正)│││├─┼────┼─────────┼─────────┼─────────┤│確│法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2號││││決││││││├────┼─────────┼─────────┼─────────┤││判決確定│102年5月21日(聲│││││日期│請書誤載為101年5││││││月21日,應予更正)│││├─┴────┼─────────┼─────────┼─────────┤│備註│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85號│││││(編號3、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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