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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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倪富城
倪根城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11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陳宗裕 告訴被告倪富城、倪根城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2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1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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