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4273號債權人 黃明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進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認債務人究為「廖進祿」抑或為「海宇建築師事務所
」?又請提出海宇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為合夥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施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