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易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易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緝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陸哲恩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9年度易緝字第1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為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陸哲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9日,以109年度易緝字第14號判決判處罪刑後,判決書正本2件均於7月7日寄存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福星路652號被告 陳報之 居住處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2件可證,是上訴期間自翌(8)日起算,經加計在途期間5日後,於8月11日(週二)屆滿,判決已經確定。惟被告之刑事上訴狀係於9月15日始向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提出,有該監獄收件章可佐,且上訴狀亦載明住居所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及福星路652號,足認寄存送達確實合法無誤。從而,被告已遲誤上訴期間,上訴權已經喪失,此一情形無從補正,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雖於109年7月13日另就判決為公示送達,且又於9月8日行文臺東監獄囑託送達(被告係於9月5日入監),惟無礙於判決已經確定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陳彥志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