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5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海志選任辯護人陳柏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海志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余海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4日執行羈押3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之罪名,其法定刑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責甚重,自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依合理判斷已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且被告疑似以在網路上對不特定人發布販賣毒品訊息之方式兜售甲基安非他命,並曾於109年2月12日以種方式涉嫌販賣毒品而遭到警方拘提(另案),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同意予以交保,交保後被告即向他人表示「被抓那天他們要我交上游、交保配合他們抓上游」「交保回來我就先叫上面的跑了」等情。且被告甫遭釋放後,即立刻更改網路暱稱,繼續在網路上發布疑似販賣毒品之訊息,而致涉犯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犯嫌;此外,被告於本案發生後,另涉嫌再變更暱稱,繼續在網路上發布疑似販賣毒品之訊息,均有扣案行動電話內之訊息可證,足見被告有反覆以網路向不特定人兜售第二級毒品實施犯罪之情形,而上開情形均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故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9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葉明松
法官張佳燉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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