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安娣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54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安娣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王安娣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認為告訴人未分擔長輩扶養開銷而感不滿,不思以合法方式理性解決,率而於社群網站上留言辱罵告訴人,藉以發洩情緒,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並無前科之素行、自陳之智識程度、身心狀況、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當時所受刺激、其行為對於告訴人名譽之損害程度、犯後否認犯意,迄未與告訴人和解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被告行為固屬不當,惟念被告自稱當時身心狀態飽受壓力,又有沈重經濟負擔,對告訴人疏於承擔照顧母親之責任甚為不滿,告訴人亦不否認雙方間有此爭議存在,堪認被告為本案犯行之動機,與壓力累積之情緒有關,尚無立即施以刑罰之必要,應具改善可能性,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經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約束自身言行,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並觀後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如龍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35414號被告王安娣女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1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安娣與 王俊雲 為姪姑,緣王安娣之祖母即王俊雲之母 劉王淑萍 於民國104年間,因入住基隆市私立博愛仁愛之家等安養機構,其等因王安娣要求王俊雲應負擔劉王淑萍之部分扶養費用等糾紛細故,雙方進而有爭執嫌隙。詎王安娣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劉王淑萍因生病轉至長庚醫院住院急救治療期間之於105年3月24日23時57分許,利用網際網路設備,上網連結網路FACEBOOK(下稱臉書)社群網站後,以暱稱「ANDEEWANG」在其可供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之個人臉書網頁之留言板上,張貼發表1張貌似臀部放大便之巧克力造型蛋糕形狀之不雅照片,並在該照片旁張貼回應發表:「來啊~餵王俊雲吃屎」等內容文字辱罵王俊雲,足以貶損王俊雲之人格。
二、案經王俊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王安娣固坦承其確有於其個人臉書網頁之留言板上,張貼發表上開照片及內容文字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名譽之犯行,辯稱:那張照片是伊從公開社團爆料公社之臉書轉載至伊臉書的,照片是大便的形狀,但是是別人分享的造型蛋糕,當時因為伊奶奶生病的緣故,伊父親也因為生病中風住院1、2年,現還在安養院,現在領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無法照顧伊奶奶,伊當時張貼上開文字,是因為當時情緒以及經濟壓力讓伊壓力很大,而且告訴人不願意負擔承諾伊奶奶部分的扶養費,是告訴人沒有負擔她自己的該負擔、承諾的部份,讓伊很生氣等詞。惟查,被告確有張貼發表上開照片及內容文字之行為,業據被告坦承在卷,並經告訴人王俊雲指訴明確,復有被告個人臉書網頁之上揭照片及內容文字之截圖照片1張等附卷可資佐證,又此臀部放大便之巧克力造型蛋糕形狀之不雅照片與被告所附加之文字「「來啊~餵王俊雲吃屎」,客觀上確實已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是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檢察官劉恆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