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00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劉健民 (即 林曉芸 之繼承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啓存 (即林曉芸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曉芸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零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