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九二號
原告日商美津濃股份有限公司
設日本大阪市中法定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齡燕 律師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0五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鐘堯航法官黃峻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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