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原簡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壢原簡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壢原簡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宗任(原名萬宗任)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74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簡宗任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審酌被告於公眾得觀看之網際網路社交媒體上以不當言詞侮辱告訴人,足以貶抑告訴人之人格、被告行為動機係回應告訴人於社交媒體上公然辱罵他人「瘋狗」,告訴人本身亦有應檢討之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志鵬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7483號被告簡宗任男2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居桃園市○○區○○○街00號13樓之
G2-13A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宗任(時名為萬宗任)於民國109年10月18日中午12時許,連結網路以使用者名稱「萬宗任」登入臉書(facebook)後,見 賴沛妤 (臉書使用者名稱亦為「賴沛妤」)針對新聞揭露一名機車騎士險遭他車撞擊,一氣之下跳上他車踹擋風玻璃、後照鏡乙事而評論該機車騎士:瘋狗,還一堆人挺等語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多次標註「賴沛妤」,辱其為「畜牲」,以此貶損賴沛妤之人格名譽,使不特定之人得以在臉書平台共見共聞。
二、案經賴沛妤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宗任坦認確有在臉書網頁,標註賴沛妤帳號後,留言「你不就畜牲」等語,核與告訴人賴沛妤之指訴相符,並有臉書頁面截圖多張附卷可稽,被告上揭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檢察官劉偉誠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吳豔庭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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