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勞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勞訴字第49號原告 曾益堅
王政男 詹明傳 劉清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4,870元(計算式:217,215元+222,390元+230,265元+225,000元=894,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320元、2,430元、2,540元、2,430元(合計9,720元),尚應補繳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