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21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宏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584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嘉交簡字第58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建宏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綺及其法定代理人 陳嘉德 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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