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交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文政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政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7年4月23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陳文政,嗣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之107年4月30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上訴人不服該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並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