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453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53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8月5日上午9時3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柒仟貳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消費性貸款申請書、借款
契約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許麗珠
法官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許麗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