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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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 紀俞安 被告 紀梨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5萬6203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利息請求部分應併算其價額;起訴「後」即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請求,不併算其價額。112年11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月10日共計71日之利息為2萬0971元(計算式:本金0000000元×年息5%×71/365=209671元,元以下4捨5入),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217萬7166元(計算式:0000000元+20971元=00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朱名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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