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40號聲請人 王榮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郭志欽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原本一張。(因本票影本發票日影印不完整,無法辨識)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