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許可國被告 張月羚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91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74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13年2月19日星期一前(含當日)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