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4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正誠受刑人林正義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正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正誠因犯過失傷害案件,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楊正誠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同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報到單、、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稽。嗣被告經本院以105年度交易緝字第4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通知被告執行,其卻未依時到案執行,並因行方不明而拘提無著;另通知具保人協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到案等情,分別有上開刑事判決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份、送達證書2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2份、105年10月17日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2份等附卷可憑。又被告目前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是本案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