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30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30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交簡字第302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雋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撤緩偵字第2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胡雋婷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胡雋婷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審酌被告於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狀態下,罔顧公眾之交通安全,貿然無照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且所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1毫克,是其無視於自己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之心態,實可非議;惟念及被告此次犯罪幸未造成實害,復考量被告本次犯罪原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命被告應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前3個月內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然被告於履行期間屆滿後仍未履行義務勞務,遂致緩起訴處分遭撤銷,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緩起訴處分書、執行卷、撤銷緩起訴處分書等在卷可考;兼衡本案為其初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陳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李奇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麗燕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撤緩偵字第227號被告胡雋婷女3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鄉○○00號居高雄市○○區○○路○○○號E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雋婷於民國107年10月3日0時許,在高雄市鳥松區某友人經營之小吃店內飲用啤酒後,明知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同日1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時29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號前,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經警發現其身上有濃厚酒味,並於同日2時32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1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胡雋婷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及高雄巿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胡雋婷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請依法論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檢察官李奇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