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19號聲請人 林美玲 非訟代理人 楊雅惠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李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108年度家調字第5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施行之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聲請人具有中低收入戶資格,其經濟收入與所得,求全家溫飽猶有困難,已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以其具有原住民身分,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後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提出臺東縣臺東市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為憑,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辦理原住民法律扶助專用委任狀1紙附於本院108年度家調字第51號離婚等事件卷宗可稽,另經本院調取聲請人最近年度財產所得申報資料,其最近年度申報給付總額及財產總額均為零,亦有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存卷可參,經核閱該等書證,並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再經本院調取前揭離婚等事件卷宗,經核聲請人即原告之訴,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按諸首揭規定,自應准予訴訟救助,爰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高竹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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