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7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徐福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徐福謙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