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簡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簡字第8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義勝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速偵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三月六日所為一0六年度審交易字第四一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翁義勝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本院今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