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203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相對人 孟繁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宜,詎相對人目前遷移不明而設籍於戶政事務所,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查相對人現設籍於「臺北市○○區○○○路○○號3樓」,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僅設籍於戶籍址,惟未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民國106年8月16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633786800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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