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66號原告 游硯舒被蕭亦婷 住彰化縣○○市○○里○○路0段00巷00弄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181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慧欣
法官胡佩芬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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