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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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家繼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10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原告 朱國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菊仙 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因財產權起訴者,應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要之程式。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欠缺訴之聲明、訴訟之原因事實、全體繼承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7日裁定限期命原告補正上開事項之裁定送達原告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全未置理,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家事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