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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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174號

原告 林身雄

被告 蘇伯勛

環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益

訴訟代理人 徐國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6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11,692元,其中車輛修理費29,300元非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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