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19號
聲請人伍明村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東心 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償還借款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故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80,00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