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撤回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78號原告 吳彩 被告 林申浩 法定代理人 陸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回執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撤回本院民國(下同)101年度司執字第3783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聲請,而該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為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88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採取變價分割之確定判決(含確定證明書),且因執行標的物經執行法院囑託謝宗憲建築師事務所鑑定價格共計新台幣(下同)3,553,342元,此有該鑑定報告書節影本可憑,故該鑑定價格應認係執行標的物倘經拍賣後全體共有人得享有之客觀利益數額。又被告就執行標的物之應有部分為2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76,6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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