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0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06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閻正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萬玖仟陸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者每月加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肆萬捌仟柒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至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