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6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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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交簡字第16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6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珈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4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珈琳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珈琳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㈡、爰審酌⒈被告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33毫克,超出標準值,仍無視其他用路人安全,執意駕駛危險性較高之自小貨車上路,且駕駛過程更撞及被害人 楊舜閔 之車輛,導致他人受傷,已然發生實害,所為應予非難。⒉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⒊被告前有同質性不能安全駕駛罪經緩起訴處分前科紀錄之素行(見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13至14頁)。⒋被告於警詢時所供述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19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4115號被告陳珈琳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珈琳前於民國10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0年7月15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於113年11月7日上午10時許,在臺中市北屯區東山路1段147巷附近之工地內,飲用啤酒及含酒精成分之保力達後,仍於同日上午11時13分前某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路。嗣於同日上午11時13分許,行經臺中市北屯區東山路1段147巷與東山路1段147巷30弄交岔路口時,因不勝酒力,不慎撞及楊舜閔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楊舜閔受傷住院(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獲報後前往處理,並於同日上午11時24分許,對陳珈琳施以酒精濃度測試,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33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珈琳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北屯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各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2份及現場照片20張等附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檢察官楊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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