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湘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4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889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湘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889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90號、291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之違禁物,有附表所示之鑑驗報告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書漏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應予補充;贅載刑法第40條第3項,應予刪除),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且該條係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
第34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確定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年8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889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90號、2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為憑。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法
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結果,確實分別檢出含第一、二級毒品成分(均詳如附表所示),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又用以盛裝上開第一、二級毒品之包裝袋、殘渣袋或玻璃球,因與其中所殘留之毒品皆難以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芳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及數量鑑驗結果備註1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1只、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①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檢品外觀:白色粉末送驗數量:0.0913公克驗餘數量:0.0801公克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②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檢品外觀:殘渣袋送驗數量:乙只驗餘數量:乙只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③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檢品外觀:玻璃球吸食器送驗數量:乙只驗餘數量:乙只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1、聲請書附表編號1。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8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006號鑑驗書(見毒偵2889卷第133頁)。2海洛因5包(含包裝袋5只)送驗粉末檢品5包(原編號2至6),經檢驗均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2.80公克(驗餘淨重2.49公克,空包裝總重2.84公克)1、聲請書附表編號2。2、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4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7250號鑑定書(見毒偵578卷第177頁)。3甲基安非他命4包(含包裝袋4只)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7)檢品外觀:晶體送驗數量:7.7475公克驗餘數量:7.2250公克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聲請書附表編號3。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086號鑑驗書(見毒偵578卷第1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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