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053號聲請人甲○○
20號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父)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0月0日生、於94年8月26日死亡、生前住彰化縣鹿港鎮山崙里崙尾巷73號),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