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205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道明選任辯護人鄧藤墩律師
張正忠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郭道明被訴公共危險罪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道明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3年度偵字第16574號),而被告郭道明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主文。至被告郭道明及同案被告 吳文達 被訴傷害罪部分,均經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告訴,而由本院另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