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579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陳麗智 債務人 胡伯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叁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叁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