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5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可真 即 潘淑娟 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 林彭郎 ,然具狀人處所蓋之公司大小章法定代理人則為陳勝宏,請釋明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又請求違約金部分,「逾六個月以上者」應更正為「超過六個月部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