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香榭國際精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莉玲 間因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2,8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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