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3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霖尹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均著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7年6月21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有聲請狀收文戳章可按,惟相對人即債務人許霖尹已於107年6月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