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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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10號再審聲請人 鄭名夫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對本院105年度國再微字第1號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雖再審聲請人曾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7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再審聲請人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張永輝法官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