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56號原告 李淑文 被告 劉毅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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