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字第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72號原告 蕭榮文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麗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姍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