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選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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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選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進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建志 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王鏡明
法官李言孫
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