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30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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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3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308號債權人 李承恩 債務人聯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英 債務人聯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耀欽 債務人張麗英債務人吳耀欽
一、債務人聯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聯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麗英、吳耀欽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2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二、請提出對債務人張麗英、吳耀欽有請求權之相關釋明文件到院。﹝依卷內資料,無以釋明台端對債務人張麗英、吳耀欽有請求權,有命補正之必要。﹞」,該通知已於105年10月30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於105年10月31日具狀主張債務人張麗英、吳耀欽等2人先前均以個人名義向債權人借款,並口頭約定聯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聯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此2間公司為此借款之連帶保證,若債務屆期不為清償,聯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聯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併負連帶清償責任,且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則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等語。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對債務人張麗英、吳耀欽之部分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該部分聲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4308號利息: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票據號碼│利息計算│││(民國)│(新臺幣)│(民國)│(民國)│(民國)││方式│├──┼───────┼────────┼───────┼───────┼─────┼─────┼────┤│001│85年5月29日│150000元│85年8月15日│85年8月16日│至清償日止│NO178627│按年息5%│││││││││計算之方│││││││││式│├──┼───────┼────────┼───────┼───────┼─────┼─────┼────┤│002│85年5月29日│150000元│85年9月15日│85年9月16日│至清償日止│NO178628│按年息5%│││││││││計算之方│││││││││式│├──┼───────┼────────┼───────┼───────┼─────┼─────┼────┤│003│85年5月29日│150000元│85年10月15日│85年10月16日│至清償日止│NO178629│按年息5%│││││││││計算之方│││││││││式│├──┼───────┼────────┼───────┼───────┼─────┼─────┼────┤│004│85年5月29日│150000元│85年11月15日│85年11月16日│至清償日止│NO178630│按年息5%│││││││││計算之方│││││││││式│├──┼───────┼────────┼───────┼───────┼─────┼─────┼────┤│005│85年5月29日│150000元│85年12月15日│85年12月16日│至清償日止│NO178631│按年息5%│││││││││計算之方│││││││││式│├──┼───────┼────────┼───────┼───────┼─────┼─────┼────┤│006│85年5月29日│150000元│86年1月15日│86年1月16日│至清償日止│NO178632│按年息5%│││││││││計算之方│││││││││式│├──┼───────┼────────┼───────┼───────┼─────┼─────┼────┤│007│85年5月29日│150000元│86年2月15日│86年2月16日│至清償日止│NO178633│按年息5%│││││││││計算之方│││││││││式│├──┼───────┼────────┼───────┼───────┼─────┼─────┼────┤│008│85年5月29日│150000元│86年3月15日│86年3月16日│至清償日止│NO178634│按年息5%│││││││││計算之方│││││││││式│├──┼───────┼────────┼───────┼───────┼─────┼─────┼────┤│009│85年5月29日│150000元│86年4月15日│86年4月16日│至清償日止│NO178635│按年息5%│││││││││計算之方│││││││││式│├──┼───────┼────────┼───────┼───────┼─────┼─────┼────┤│010│85年5月29日│150000元│86年5月15日│86年5月16日│至清償日止│NO178636│按年息5%│││││││││計算之方│││││││││式│├──┼───────┼────────┼───────┼───────┼─────┼─────┼────┤│011│85年5月29日│150000元│86年6月15日│86年6月16日│至清償日止│NO178637│按年息5%│││││││││計算之方│││││││││式│├──┼───────┼────────┼───────┼───────┼─────┼─────┼────┤│012│85年5月29日│150000元│86年7月15日│86年7月16日│至清償日止│NO178638│按年息5%│││││││││計算之方│││││││││式│├──┼───────┼────────┼───────┼───────┼─────┼─────┼────┤│013│85年5月29日│150000元│86年8月15日│86年8月16日│至清償日止│NO178639│按年息5%│││││││││計算之方│││││││││式│├──┼───────┼────────┼───────┼───────┼─────┼─────┼────┤│014│85年5月29日│150000元│86年9月15日│86年9月16日│至清償日止│NO178640│按年息5%│││││││││計算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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