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9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己○○、丙○○(即 劉富榮 之繼承人)、戊○○(即劉富榮之繼承人)、乙○○(即劉富榮之繼承人)、丁○○(即劉富榮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丙○○(即劉富榮之繼承人)、戊○○(即劉富榮之繼承人)、乙○○(即劉富榮之繼承人)、丁○○(即劉富榮之繼承人)是否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二、請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利率須特定,應以年息表示)。
三、請釋明正確之違約金起算日。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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